甘肃省绿洲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晨雯发布时间:2021-06-23浏览次数:42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我院学生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国家教委教学[1992] 7号)、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实践活动指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在校团委立项并在暑期和其它节假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团队。 

    第二条 学生外出社会实践,要实行申报制度,团队负责人要制定详实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活动方案,除了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如实填写《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和《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个人安全承诺书》,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条 每支社会实践小分队除了指导教师外,必须选派一名老师作为带队教师随队参加社会实践,在出发前,要对社会实践活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学院要为社会实践团队成员购买短期意外保险和必要的安全装备,经费从各团队立项资助经费中支出。可根据实际需要,到所在学院开具校团委统一发放的社会实践介绍信。应事先与实践单位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若有可能,应事先到实践地进行踩点,申请对方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及指导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生前往社会实践活动目的地时,一定要乘坐有营运资格证的正规交通运输部门的交通工具,不坐私人黑车、病车和超载车辆,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条  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严格禁止在室外(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严格禁止在不具备安全保障的区域进行实践活动;严格禁止搭乘摩托、拖拉机、电动车等没有客运资格的交通工具进行实践活动,必须乘坐有营运执照的交通工具;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几人一组,要结伴行动,不要个别行动,严禁学生私自去野外探险或单独进行社会实践。每次转移活动地点及活动结束时必须清点人数,一个不能少。有事要向带队教师请假,注意防止社会治安隐患对社会实践团队可能产生的影响;尽量避免去人群拥挤的地方,以免发生踩踏事故;不去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在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活动要保持秩序,注意自我保护。

第六条  随时掌握天气的变化。活动前一天了解天气情况,通知学生做好相应准备;发车时遇天气变化,要认真分析趋势和可能,做出延时、变更处理;针对学生可能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好引导、说服教育工作。

第七条  在外出实践活动中,若出现突发事件,团队负责人或者带队老师应当立即与实践接收单位、当地政府或者110、120、119等其它公共应急机构联系,随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学院主管领导或辅导员汇报,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决不瞒报或缓报。若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如高温、台风、洪水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等情况,学院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指导在外实践团队进行紧急避险工作,带队教师或者团队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同实践接收单位、当地政府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指导实践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停止一切实践活动。视具体情况请求110、120、119等其它公共应急机构救助。实践队员接到通知后应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一切以保障人员安全为第一位。

第八条  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个人必须告知家长相关社会实践活动的详细行程安排,征得家长同意,并随时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交通规则,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要注重礼仪礼节,礼貌待人,着装正式、整洁,体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十条 同一社会实践团队的所有成员原则上应统一出发与返回。活动开始时,所有成员统一从学校出发,如有特殊情况(比如家距离实践地点很近,不需要回学校集体出发),则需事先向实践团队负责人报备,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所有成员原则上统一回校,再行解散。如有个别成员家距实践地较近,可组织同一目的地实践团队成员统一购票、乘车。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应跟踪每一名队员返家的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报送学院团委。社会实践活动期间,任何成员不得擅自离队,必须听从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的安排;若有成员需要提前离队,必须征得带队教师及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的同意。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应登记好提前离队人员的名单及去向,并做好队员安全到达及跟踪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应保持信息通畅,团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手机应当24小时保持畅通,前一天必须检查手机充值状况,确保资费充裕。实践期间,各社会实践团队实行一日一报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学院团委应及时跟踪掌握各社会实践团队的最新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准备。

第十二条 所有社会实践团队在开展活动时应注意食品卫生,在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堂或饭店就餐。注意住宿安全,在有接待资格或者有安全保障的室内入住,必须两人及以上同住一室。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做到权责明晰: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为社会实践团队的食宿及出行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应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责任自负;如有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因擅自行动或违反规定导致意外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