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为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
第三条:实验教学计划由重点实验室统筹规划,报经学校和科技厅批准设置。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根据研究生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和仪器设备及实验物品的配置及管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学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体制与机制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以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各项工作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各项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分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四)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检查、评估实验室教学质量;
(五)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六)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
(七)协同学术委员会和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做好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八)协同保卫保密部门,检查、管理实验室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设备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每个实验室至少必须有1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由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集。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作好工作环境管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西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实验办公家具等的管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西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低值品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按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评。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实验室工作日志制度,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报表。